15880203680
发表于 2022-11-7 00:44:20
巴啦啦噜啦噜啦嘞
风过730
发表于 2022-11-8 00:28:28
1111111
一棒子捶死
发表于 2022-11-19 23:58:54
。。。???。。。。。。。。。。。
锂电池课
发表于 2022-12-1 01:01:51
发个红包哥哥
ysxgnu
发表于 2022-12-1 01:11:12
966666
sg123885
发表于 2023-1-17 0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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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car1596
发表于 2023-3-26 22:46:21
咯开心突突突突突咯来咯
23098539
发表于 2023-7-3 14:51:59
{:4_87:}{:4_88:}{:4_89:}{:4_90:}
100395
发表于 2024-6-14 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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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9966-33
发表于 2024-6-17 23:5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