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38649631
发表于 2022-10-6 15:47:21
222222234366
tk07
发表于 2022-10-7 14:18:59
发发发发
国际霾都
发表于 2022-10-12 11:46:04
{:5_155:}
qq468756753
发表于 2022-10-12 22:03:27
@Akihi !:事事顺利
wxn123456789
发表于 2022-10-12 22:11:13
zzzzz
抽你半死
发表于 2022-10-12 22:17:38
复工后案发后发货的回电话好
931298783
发表于 2022-10-17 14:46:05
顶顶顶顶顶顶
hui848484
发表于 2022-10-18 00:14:01
111144444
周围1
发表于 2022-10-18 05:40:11
滴答滴答滴答沉沉浮浮的惺惺惜
tang1044190272
发表于 2022-10-23 15:5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