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err
发表于 2022-10-15 03:20:27
,明明哦目睹
你妈没了死了
发表于 2022-10-15 08:23:33
还好还好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f1875222
发表于 2022-10-15 09:27:16
.................................
hnyc1988
发表于 2022-10-15 10:44:53
......
hitboy513
发表于 2022-10-15 11:21:26
我的小姐姐
聆風
发表于 2022-10-16 00:35:41
啧啧啧,让我来瞅瞅
hxd1d0018
发表于 2022-10-16 08:26:37
感谢分享
djhshztd
发表于 2022-10-17 17:05:04
111111111
1184293335
发表于 2022-10-18 01:21:54
qqqqqqqqqqq
1542537494
发表于 2022-10-18 02:1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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